男人在飯桌上炫耀一份合同。他與女友簽了一份戀愛合同。合同中把兩人的交往原則、權利義務、注意事項、金錢分配等全部寫入合同中。
男人不是律師,卻做出了連律師都意外的合同。大家都好奇合同的細節,紛紛向男人討教。
男人不吝嗇,娓娓道來:
交往原則當然是不能主動提結婚,一方提出,另一方有否決權;
有各自交往其他男女朋友的權利,但不能在外過夜,每周至少三次性生活,這是義務;
不能見對方的父母,交往一事要在雙方都同意情況下才能公開讓家人知道;
不能查看對方的手機:
不能跟蹤對方;
各自的錢自己處理,男方每月給女方兩千元生活費,女方不能亂花男方的錢;
不能隨便提分手,要提出正當理由,否則賠償對方精神損失;
不能與對方的朋友直接聯系;
不能懷孕,不對孩子負責;
一年可以出去旅游兩次:
合同有效期是三年,三年后可以續簽……
聽著這些匪夷所思的條款,不知是哪個女人在那張紙上簽字。會有這么蠢笨的女人嗎?
聽說過大款包養女明星的事,那是要大把金錢投入的,否則養不起那個女人。
可這份三年的合同,每月才能拿到兩千塊,不知女人圖什么。也許女人愛他,任他開出條件,只要在一起,無怨無悔。但愿是這個理由,不然女人的委曲求全只會令男人漸行漸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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